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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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菸酒廣告刊登

酒之販賣,不得以自動販賣機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。
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 0.5 之飲料就屬於酒類!  請詳見:全球法規資料庫[菸酒管理法]

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,不得販賣。菸之販賣,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
菸品廣告不能以網際網路方式進行。外觀印有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之物品,例如印有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之菸盒模型、打火機、菸灰缸、手錶及樸克牌等,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疑,而認定為菸品廣告,或是刊登內容出現菸品圖案、品牌、價格、描述抽菸的好處等情形,也是違反規定。

出售菸品:違反第五條規定者,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。

刊登菸品廣告: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經三次處罰者,並停止其製造、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。

出售酒類: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