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醒刊登收購存摺、銀郵存簿廣告的廣告主,這絕對是違法的行為,切勿以身試法!!
販賣人頭帳戶/個人資料可能觸犯刑法 第339條(普通詐欺罪)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8條
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,非有特定目的,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之:
一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。
二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。
三 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。
四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。
五 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。
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33條
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、第八條、第十八條、第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。
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34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,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、干擾、變更、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這類收購存簿的業者,可能會以 "收購課本" 、 "收購紅本綠本" 包裝掩飾違法的情事,請大家要注意!!
提醒大家,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,看到類似的廣告都必須特別小心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