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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:「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,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」

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2款規定: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,不得有下列情事…二、為不實或違反第5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揭示。…」

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:「違反第5條第一項…第40條第2款…規定者,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。」

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:「僱主對求職者或受雇者之招募、甄試、進用、分發、配置、考績獲陞遷等,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。」

行政院勞委會:http://www.cla.gov.tw/
就業服務法:http://scd.judicial.gov.tw/vcz03-3-1.htm

有鑒於政府對於國內勞工權益的高度重視,本網站當全力配合政府公告實施之勞工政策之相關法規
建議當您在撰寫人才招募的廣告時,請務必遵守行政院勞委會公告實施之現行法令規定,包括:勞資關係、勞動條件/法規、勞工福利、勞工保險、勞工安全衛生、勞動檢查...均有清楚且詳盡之說明,並提供各項諮詢,各位雇主們可以善加利用,特別提醒,有關於勞動基本條件所規範的基本薪資與各項規定、兩性工作平等法,是一般雇主在刊登工作職缺時較容易忽略,請務必遵守最新之規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