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菸及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
禁止刊登(1)任何菸品,(2)任何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,為了避免您違反菸害防制法(說明如下),而受處罰。本項所規定之菸,包括香菸、菸草、雪茄、捲菸、菸絲、鼻菸、嚼菸及其他任何菸草製品(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)。
依「菸害防制法」第5條規定,「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」,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依「菸害防制法」第9條第一項及衛生署解釋令,菸品廣告不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為之,請注意,您刊登的商品縱然不是菸品,但若商品外觀印有菸品品牌時,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疑,而為菸品廣告,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酒類
禁止刊登「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. 5之飲料、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。」(菸酒管理法第4條)
依「菸酒管理法」第31條規定:「酒之販賣,不得以自動販賣機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」。違反前開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為避免違反前規定,本網站禁止任何酒類製品的廣告刊登服務。
毒品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
禁止之毒品包含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中所規定之所有毒品,例如海洛因、嗎啡、鴉片、古柯鹼、罌粟、古柯、大麻、安非他命等,及其種子、幼苗、花、葉等。
本項禁止之相關產製品包含使用前述原料(包括花、葉、種子)製成之任何產製品,例如大麻線香、鴉片線香、大麻保養品、罌粟花保養品等。
請注意,只要您所銷售之商品含有前述成分,無論其商品性質且無論其含量多寡,一律禁止刊登。禁止之吸毒用品,依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係指 「 專供吸食毒品之器具 」
色情、猥褻及兒童色情資訊
禁止刊登之色情、猥褻廣告,包括色情工作、色情服務、援交、賣淫行為、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等一律禁止刊登。
情趣用品
不得刊登情趣用品。為避免危害兒童及青少年身心,如您的商品具有煽情挑逗等特性,可能用以刺激或鼓勵性活動,且商品及其文字說明、圖片帶有情色、性器官象徵或不雅之描述,屬於情趣用品(例如:情趣娃娃、跳蛋等),該商品不得刊登。 情趣用品不包含以下物品: 內衣褲、吊帶襪、胸貼。
活體動物買賣
禁止刊登包括所有哺乳類、爬蟲類、魚類、鳥類、兩棲類、甲殼類等活體動物買賣。
藥品及醫療器材
無論您是否有無藥品及醫療器材販賣執照,都不行於本網站上刊登任何藥品及醫療器材。 藥品包括成藥、指示用藥、處方用藥、管制藥品、動物用藥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藥品,以及醫療器材,近視眼鏡、遠視眼鏡、老花眼鏡、隱形眼鏡、無度數之角膜變 色片、或其他政府主管單位認定的醫療器材。部分在國外以食品管理之商品,在我國可能被認定為藥品,或者商品中文包裝上如果沒有標示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,並不代表就不是藥品,刊登廣告前請您都務必自行與政府主管單位確認,以免觸法受罰。
您銷售的商品如果是確實是食品,不是藥品,請您不要在商品名稱或說明內容中,使用藥品或類似藥品之名稱,或涉及醫藥效能之詞彙,否則可能導致您的商品被移除。
武器彈藥,包括刀械、槍枝
禁止刊登武器和相關物品,如:槍械、槍械零件、彈盒、彈藥、BB槍、小口徑槍枝、催淚瓦斯槍、震撼槍、彈簧刀及武術用武器
樂透彩券
本項規定之彩券,是指政府(包括我國及外國政府)依法發行之彩券,例如樂透彩、四星彩、及時樂、對對樂等,無論開獎日期是否已過期,均禁止銷售。依《公益彩券發行條例》、《公益彩券管理辦法》等法規規定,只有合格的經銷商可以銷售彩券,除發行機構、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,不得銷售。
警用物品
為了避免有心人士假冒執法人員,禁止刊登執法人員(包括警察、憲兵)所使用之服裝或用品,例如:制服、便帽、盤帽、徽章、含有徽章之任何用品、證件或服裝。另外,依照「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」,警械屬於管制品,不能銷售予一般大眾,因此,禁止刊登警械用品,包括下列:警棍,包括甩棍及其他以金屬材質製成之伸縮棍、警銬,電擊器,例如電擊棒、電擊槍等,只要具有電擊功能,都在禁止之列。
保育動物產製品
禁止刊登保育類動物產製品,是指前開公告動物之屍體、骨、角、牙、皮、毛、卵或是器官之全部、部分或其加工品。
台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
依照「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」之規定,未經環保局同意不能販售「台北市專用垃圾袋」。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三萬元到十萬元罰鍰。
人體器官
禁止刊登任何人體器官或組織,包括:腎、骨骼、血液、精子、卵子等,另因販賣骨骸違反公序良俗,請勿販售屍體任何部位組織、骨頭、骨灰、油脂以及不法取得 殮物及其加工製品。但以人髮製成,且無其他人體器官、組織、骨骸為成分的物品﹝例如假髮﹞,以及醫學或教學用途的頭骨與骨架則可以刊登。
竊盜工具、贓物及他人物品
贓物是指自他人處所竊取之物品。您如果發現刊登之物品疑似您失竊之物品,敬請您儘速報案,並提出報案證明給本網站。依「刑法法規」規定,販售此等物品,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、刑法第349條贓物罪。
剪標品
因為剪標商品的真偽、來源的合法性、品質較不易確認,為避免滋生爭議禁止賣家銷售剪標商品,這是為了保護賣家避免因對商品了解不足而不慎觸法。
偽造之貨幣或郵票
依「刑法法規」規定,販售此等物品,可能觸犯刑法第195條以下偽造貨幣等罪
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
本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包括股票、債券、公司債等,得持以行使權利之投資或債權憑證(不論國別及年份),但投資對象如果已經不存在,或該有價證券已經失效,可以刊登於「收藏品與藝術品」分類下銷售,但商品標題應註明「已經失效」,否則將予以刪除。
流通貨幣
流通貨幣是指由國內或國外政府所發行,目前仍有效,得持以購買商品或服務之紙鈔或硬幣。請注意,紀念幣不在禁止範圍之內。
振興經濟消費劵
本項規範的項目是指政府依照「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」規定發放的「振興經濟消費券」。依照「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」第六條規定「消費券不得找零、轉售、兌換現金、商品禮券、現金禮券,或以電子、磁力、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。」禁止刊登銷售「振興經濟消費券」,並禁止徵求、利用「振興經濟消費劵」來兌換等值或不等值現金、商品禮券、現金禮券與進行以電子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的行為。
存摺、銀郵存簿
煙火、破壞器材及爆炸物
依「刑法法規」規定,販售此等物品,可能觸犯刑法第186條產銷持有危險物罪
販賣假學歷
依「刑法法規」規定,販售此等物品,可能觸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
賭場門票及賭博性電動玩具
依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」規定,販售此等物品,可能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6條、第7條、第23條、第27條;以及刑法第268條賭博罪等規定。
政府核發之證件、證照或執照
統一發票
禁止之統一發票包括空白發票,且不論年/月份,一律禁止刊登。
販賣個人資料、行銷名單及相關蒐集或發信之工具
依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」規定,販售此等物品,可能已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而有罰責。
權利車
所謂權利車,係指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,債務人因未清償債務,為躲避債權人取回擔保車輛,而私自將車輛遷移、出賣、出質、移轉、抵押 或為其他處分,該等行為顯已觸犯「動產擔保交易法」第三十八條,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,意圖不法之利益,將標的物遷移、出賣、出質、移轉、抵押或為其他處 分,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之規定。
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
依據行政院衛生署「嬰兒配方食品」的相關行銷規範,「一歲以下之嬰兒配方食品」不能進行廣告、促銷、廉價銷售活動,由於拍賣商品之刊登內容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廣告,為了避免爭議,本網站禁止刊登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。
侵害他人著作權、商標、專利等權利之侵權物品
銷售侵害他人著作權、商標、專利等權利之物品(例如以下物品),將可能涉及相關之民刑事責任,建議您仔細閱讀下列說明:
盜版軟體、CD 、VCD、DVD及其他出版品。
仿冒品,如仿冒的名牌皮包、衣服、手錶等。
未經授權,利用他人著作、商標與專利之物品。
逾越授權範圍之物品。
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軟體、CD、VCD、DVD、書籍或其他出版品(俗稱水貨)
農藥
根據《 農藥管理法 》 第 26 條之規定「農藥販賣業者,應置專任管理人員,並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,始得營業」,販售農藥,應依該法第 27 條,於農藥販賣業執照記載營業場所地址,而同法第 29 條第二款亦規定:「 農藥販賣業者,應遵守下列事項: … 二、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成品農藥」。 違反者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為免賣家因違背前述法令受罰,並顧及農藥使用安全,禁止銷售任何農藥商品,農藥產品請依《農藥管理法》規定,到具有專任管理人員及合法農藥販賣業執照的實體店家購買,不得在網路販售,若要查詢您的商品是否為農藥,請到「 農藥資訊服務網 」查詢。
違反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
政治廣告或議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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